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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編制內 40 歲以上依法任用、 派用及聘任之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測量助理、駐 衛警察及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 1 年之聘僱人員(符合基準 表要件之年度計畫型聘僱人員)且至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止滿 40 歲。
補助:每 2 年補助 1 次,最高以新臺幣 4,500 元為限(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院所:限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