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 定:「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 定薪級: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起敘,並依第 9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提 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 ……。」揆其立法意旨,係為解決本條例施行前,私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 取得較高學歷,嗣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後,以較高學歷起 敘,於私立中小學改敘前之服務年資因職務等級不相當而 無法採計提敘薪級,以致於公立學校所敘薪級低於原私立 學校所敘薪級之不妥適情形。
二、本條例施行後,部分任教年資較短之私立中小學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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