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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彰化縣政府 110年 6月 7日府人給字第 1100202051 號、 110 年 6 月 9 日府人給字第 1100206293 號函辦理
二、調查對象:校長、教師及公務人員。 三、本案係為辦理 111年教育人員(公務人員)退休金預算籌編,另 為避免人員於縣府經費編列後復撤銷退休申請,影響相關預算執行,請本校人員審慎考量退休意願及希領退休金種類後方予申請,倘因故不及於預算編列前提出者,嗣後將以本人重大傷病無法工作或特殊原因等原則,並配合預算支應情形嚴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