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永靖鄉永靖國民小學 公告
主旨:公告受理 110 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
一、「兵役法」第 41 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 7 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 5 、 6 章。
四、 國防部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民國 108 年 7 月 19 日國動全防字第 1080000508 號令修正。
公告事項:
一、辦理對象:
(一)緩召三款:
後備軍人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教師含兼主任、組長,一年以上,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 告:民國 109 年 3 月 16 日至 109 年 4 月 15 日。
二、宣 傳:民國 109 年 3 月 16 日至 109 年 4 月 30 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 109 年 4 月 1 日 至 109 年 10 月 31 日。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畢業證書、教師登記合格證、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份證等影本證件。非師院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一年證明文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 109 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受理單位:
向本校人事室辦理。
附 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 109 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中 華 民 國 一 0 九 年 三 月 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