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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主任 | 2020-03-17 | 人氣:704

彰化縣永靖鄉永靖國民小學 公告

主旨:公告受理 110 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

  一、「兵役法」第 41 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 7 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 5 、 6 章。

  四、 國防部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民國 108 年 7 月 19 日國動全防字第 1080000508 號令修正。

公告事項

一、辦理對象:

(一)緩召三款:

後備軍人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教師含兼主任、組長,一年以上,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    告:民國 109 年 3 月 16 日至 109 年 4 月 15 日。

二、宣    傳:民國 109 年 3 月 16 日至 109 年 4 月 30 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 109 年 4 月 1 日 至 109 年 10 月 31 日。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畢業證書、教師登記合格證、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份證等影本證件。非師院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一年證明文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 109 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受理單位:

向本校人事室辦理。

 

附 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 109 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中    華    民    國    一 0 九   年    三    月    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