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修正臚列如下:
(一) 國中校長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修正如下:
1、 「經歷」部分:
(1) 「中等學校主任、高中秘書、教育行政機關薦任 7 職等職務人員、兼本府自行設置社區大學秘書、本縣專任輔導員(最高採計 2 年)、本縣兼任輔導員及調府教師具有主任儲訓證書者(最高採計 2 年)、本縣教育網路中心主任、執行秘書及組長具主任儲訓後資格者(最高採計 2 年)、本縣本土語言指導員具主任儲訓後資格者(最高採計 2 年)」修正為「中等學校主任、高中秘書、教育行政機關薦任 7 職等職務人員、兼本府自行設置社區大學秘書、本縣專任輔導員(最高採計 2 年)、本縣兼任輔導員及調府教師具有主任儲訓證書者(最高採計 2 年)、 107 學年度(含)之後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地方輔導群具有主任儲訓證書者(最高採計 2 年)、本縣教育網路中心主任、執行秘書及組長具主任儲訓後資格者(最高採計 2 年)、本縣本土語言指導員具主任儲訓後資格者(最高採計 2 年)」。
(2) 「中等學校教師兼組長、兼科主任、兼午餐執行秘書、童軍團長、教育行政機關薦任 6 職等職務人員、本縣兼任輔導員、調府教師、全國或縣級教師會理事長、總幹事」修正為「中等學校教師兼組長、兼科主任、兼午餐執行秘書、童軍團長、教育行政機關薦任 6 職等職務人員、本縣兼任輔導員、 107 學年度(含)之後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地方輔導群、調府教師、全國或縣級教師會理事長、總幹事」。
2、 「特殊加分」之「本縣九年一貫課程教學輔導團兼任輔導員、調府教師、本縣特教輔導團兼任輔導員」修正為「本縣九年一貫課程教學輔導團兼任輔導員、 107 學年度(含)之後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地方輔導群、調府教師、本縣特教輔導團兼任輔導員」。
(二) 國中主任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修正如下:
1、 「學歷」修正為:
(1) 獲有博士學位者, 30 分。
(2) 獲有碩士學位者, 28 分。
(3) 進修大學研究所 40 學分班結業持有證明者, 26 分。
(4) 獲有學士學位者, 24 分。
(5)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合格證書者, 23 分。
2、 「服務年資」部分:
(1) 「任中等學校組長及小學處室主任、本縣兼任輔導員、本縣教育網路中心組長及組員、全國或縣級教師會理事長、總幹事」修正為「任中等學校組長及小學處室主任、本縣兼任輔導員、 107 學年度(含)之後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地方輔導群、本縣教育網路中心組長及組員、全國或縣級教師會理事長、總幹事」。
(2) 「任中等學校主任或代理主任、高中秘書、兼本府自行設置社區大學秘書、本縣專任輔導員、本縣兼任輔導員具主任儲訓後資格者」修正為「任中等學校主任或代理主任、高中秘書、兼本府自行設置社區大學秘書、本縣專任輔導員、本縣兼任輔導員(或 107 學年度(含)之後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地方輔導群)具主任儲訓後資格者」。
3、 「特殊加分─特殊事蹟」之「本縣九年一貫課程教學輔導團兼任輔導員」修正為「本縣九年一貫課程教學輔導團兼任輔導員、 107 學年度(含)之後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地方輔導群」。
(三) 國小校長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修正如下:
1、 「服務年資」之「本縣兼任或專任輔導員、本縣特教兼任或專任輔導員、本縣本土語言指導員、調府教師及本縣教育網路中心主任、執行秘書或組長」修正為「本縣兼任或專任輔導員、 107 學年度(含)之後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地方輔導群、本縣特教兼任或專任輔導員、本縣本土語言指導員、調府教師及本縣教育網路中心主任、執行秘書或組長」。
2、 「特殊加分─其他」之「本縣兼任輔導員、調府教師」修正為「本縣兼任輔導員、 107 學年度(含)之後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地方輔導群、調府教師」。
(四) 國小主任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修正如下:
1、 「服務年資」之「任國小組長、兼午餐執行秘書、兼任人事(20 班以上或縣府核定者)、主計、 12 班以下資訊教師、兼任主任(18 班以下輔導室)、學年主任、各領域召集人、幼童軍團長、縣輔導團團員、特殊班教育教師、縣國語指導員、調府教師、本縣教育網路中心組長或組員、九年一貫課程兼任輔導員、特教兼任輔導員、全國或縣級教師會理事長、總幹事、兼任本府自行設置社區大學秘書」修正為「任國小組長、兼午餐執行秘書、兼任人事(20 班以上或縣府核定者)、主計、 12 班以下資訊教師、兼任主任(18 班以下輔導室)、學年主任、各領域召集人、幼童軍團長、縣輔導團團員、特殊班教育教師、縣國語指導員、調府教師、本縣教育網路中心組長或組員、九年一貫課程兼任輔導員、 107 學年度(含)之後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地方輔導群、特教兼任輔導員、全國或縣級教師會理事長、總幹事、兼任本府自行設置社區大學秘書」。
2、 「特殊加分─其他」之「九年一貫課程兼任輔導員且參加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研究發展小組」修正為「九年一貫課程兼任輔導員或 107 學年度(含)之後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地方輔導群且參加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研究發展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