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民年金」是我國於 97 年 10 月 1 日開辦之社會保險制度,納保對象為年滿 25 歲、未滿 65 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之國民。國民年金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生育給付」及「喪葬給付」等 5 大給付項目,被保險人按時繳納保險費,在遭遇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以及年滿 65 歲時,可請領相關給付以保障本人或其遺屬的基本經濟生活。
二、 國民年金保險費有 10 年補繳期限,將於 108 年 1 月 31 日起陸續屆滿;其中第 1 期保險費(97 年 10 月與 97 年 11 月)應於 108 年 1 月 31 日前繳納,欠費超過 10 年的部分不得請求補繳,亦不得計入保險年資,影響老年年金給付金額很大。若保險費尚未繳納者,請儘速繳納保險費或向勞保局申請辦理分期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另各縣(市)政府均提供「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補助方案,被保險人可到戶籍地公所申請該補助方案,若符合補助資格者,自申請當月開始補助,以減輕經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