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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主任 | 2018-10-05 | 人氣:707

修正「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其中第九點修正之補休期限規定追溯自 107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其餘修正(新增)各點追溯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本案修正重點為配合行政院 107 年 4 月 10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70037347 號函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將本注意事項各項補休期限由 6 個月延長為 1 年。又本縣代理教師聘期自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修正,再聘且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採全學年度聘任(自當年 8 月 1 日至次年 7 月 31 日),爰本縣各級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並兼任行政職務者,如自學年度開始之日( 8 月 1 日)起聘任,而上學年度之聘期至 7 月 31 日(年資未中斷),是類人員得自該學年度起核予慰勞假及補助費,茲配合就其慰勞假及補助費核給及計算方式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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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