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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主任 | 2018-03-31 | 人氣:606
一、依行政院 107 年 3 月 27 日院授人培揆字第 1070036125 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第 1 款規定略以,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於交通部觀光局審核通過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核實補助,補助總額並分為自行運用額度與觀光旅遊額度。 
三、因應花蓮本年 2 月 6 日震災,為提振花蓮地區觀光,活絡地方經濟,爰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請休假持國旅卡至花蓮縣之合格國旅卡特約商店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交易),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本年強制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放寬期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強制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四、茲舉例如下: A 君本年具 14 日休假資格,其強制休假補助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16,000 元, A 君本年 4 月 3 日請休假持國旅卡至花蓮縣境內特約商店共消費 6,000 元,得核發休假補助費 12,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