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檢送「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篩檢陽性民眾自主健康管理建議」1 份,詳如說明,請轉知所屬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 112 年 8 月 4 日府授衛疾字第 1120305264 號函辦理。
二、 因應疫情趨緩,各項防治措施陸續鬆綁,經諮詢專家,原「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篩檢陽性民眾自主健康管理指引」修訂為「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篩檢陽性民眾自主健康管理建議」,並自 112 年 8 月 15 日起(以篩檢陽性日為準)實施,相關內容修正重點如下:
(一) 輕症及無症狀檢驗陽性民眾自主健康管理天數由 10 天調整為 5 天,期間如快篩陰性可提早解除。
(二)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停止適用,調整「適用對象」之文字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