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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季蓁 - 輔導主任 | 2023-05-01 | 人氣:97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218日衛部護字第1120106351號函辦理。

二、旨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除第22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該條文係規定中途學校之設置、組織及教育相關事項,其子法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續依相關時程規定研商修訂之。

三、本次修正條文為第2578142228313536383943454648515355條條文;增訂第45條之1、第52條之1、第53條之1,檢附該等修正條文總說明1份(如附件),請加強宣導前開修正條文。

四、茲針對修正條文對學校教育人員、學生影響較大者,摘要

說明如下:

()修正提高為逕處以刑罰之規定(觸法即涉刑責將留下刑事紀錄):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或製造性影像等;散布、播送、交付、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等、就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者。(修正條文第35條、第35條、第38條、第39條及

44條)

()未盡責任通報之裁罰:教育人員無正當理由未為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者予以裁罰。(修正條文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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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部公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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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