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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美娟 - 特教組長 | 2023-01-11 | 人氣:157

內容       

一、依「臺中市111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實施計畫」第9點第2項第4款第4目「設籍其他縣市須由各主管機關轉介,並領有各主管機關鑑輔會核發有效期限內之教育鑑定證明,經臺中市鑑輔會審核後予以安置 (以設籍縣市未有啟聰學校或啟明學校者為優先)」辦理。

 

二、另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5(略以)規定,特殊教育學校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啟聰學校以招收聽覺障礙學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覺障礙學生為主。

 

三、倘特殊教育學生於小六跨教育階段升國中欲就讀臺中市立啟聰學校、啟明學校,請於112217(星期五)前與國小就讀學校聯繫,以利盡早協助轉介是類學生於112學年度至臺中市就學。

 

四、檢附臺中市安置申請表、公文文字範例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