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志願服務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為利服務時數計算,本( 111 )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 90 年 1 月 22 日起至 111 年 5 月 31 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另,績效服務證明書須於同一單位服務時數累計 150 小時以上始可申請。
三、請有意申請志工自行核算紀錄冊時數,符合資格者,請填妥附件相關資料後於 6/24(五)前送交輔導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