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一、依「臺中市110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實施計畫」第9點第2項第4款第4目「設籍其他縣市須由各主管機關轉介,並領有各主管機關鑑輔會核發有效期限內之教育鑑定證明,經臺中市鑑輔會審核後予以安置 (以設籍縣市未有啟聰學校或啟明學校者為優先)」辦理。
二、另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5條(略以)規定,特殊教育學校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啟聰學校以招收聽覺障礙學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覺障礙學生為主。
三、倘貴校特殊教育學生於小六跨教育階段升國中欲就讀臺中市立啟聰學校、啟明學校,請於111年2月25日(星期五)前填寫臺中市安置申請表、檢附佐證資料並函報本府(以電子公文交換,附件掃描後檢附在電子公文),以利本府盡早協助轉介是類學生於111學年度至臺中市就學。
四、檢附臺中市安置申請表、公文文字範例各1份。
五、本案聯絡人:本縣特教資源中心鑑定安置組李潤輝老師,聯絡電話:04-7273173分機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