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縣衛生局 107 年 10 月 9 日彰衛疾字第 1070043282 號函
及 107 年 10 月 12 日彰衛疾字第 1070044658 號函辦理。
(一)公費流感疫苗:本疫苗實施對象條件為 50 歲以上成人、
具有潛在疾病者(包括高風險慢性病人(含 BMI>=30)、罕
見疾病患者及重大傷病患者)、孕婦、 6 個月內嬰兒之
父母、護理師、護士及營養師等,詳細資料請參閱 107 年
度公費流感疫苗接種計畫實施對象(附件 1),貴校教職
員工若符合公費流感疫苗條件者,請務必歸列為公費流
感疫苗實施對象。
(二)本縣自購流感疫苗:本疫苗由本縣衛生局採購,實施對
象為本縣 50 歲以下〔民國 58 年(含)以後出生〕之學校校
長、正式教師、兼課教師、工友、行政人員等教職員工
。
四、流感疫苗接種時間請自行於 11/15 後至鄰近衛生所接種流
感疫苗。
五、未於學校接種流感疫苗者,可依個人時間前往本縣衛生所
接種。自行前往者請攜帶健保 IC 卡及識別證或其他可供證
明職業身分之相關文件,如無法出具證明職業身分之相關
文件,接種時須於現場填具聲明書(附件 2)後,始可接種
。
六、請貴校惠予教職員工公假至衛生所接種流感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