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屏東縣政府 107 年 5 月 1 日屏府教學字第 10715513600 號函辦理。 |
二、 | 應了解屏東縣特教相關法規(如屏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教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屏東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作業要點)、重要政策(如特教課程備查、特教實地訪視)、及實施計畫(如特殊需求學生情障行為支援服務實施計畫、溝通訓練教學督導計畫)之規定,以及十二年國教課綱正式公布實施後,於 3 年內參加相關增能研習及宣導活動。 |
三、 | 經介聘入屏東縣之特教教師應成為初階以上心評人員,若無相關證照及資格,應參加相關培訓研習取得證照,並參與心評工作。 |
四、 | 經介聘入屏東縣之特教教師應參加屏東縣政府辦理之必要研習如下: |
(一) | 所有教育階段:情緒行為障礙學生輔導專業知能研習、薦送參加台南大學「視障學分班」、特教承辦人研習。 |
(二) | 高中及國中小: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相關研習。 |
(三) | 國中小及學前:溝通訓練專業增能研習。 |
五、 | 應參加以下各督導會議至少一次(含個案報告): |
(一) | 情障學生輔導督導會議。 |
(二) | 溝通訓練教學督導會議。 |
六、 | 惠請各校轉知欲參加縣外介聘至屏東縣之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