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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彰化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2 條規定,志工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年資資滿 2 年,服務時數 1,000 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符合獎勵辦法資格者,每人每年擇一申請等次獎項,惟同等次獎項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二、為落實高齡友善城市計畫,請各校推薦績優長青志工一名(年齡 65 歲以上,不限服務時數),並不得與上述獎項重複。 三、彰化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及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