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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學組長 | 2015-02-05 | 人氣:894

說明:
一、本案業以 103 年 2 月 18 日府教體字第 1030047809 號函及 103 年 11 月 19 日府教體字第 1030393306 號函諒達。
二、請學校務必於每學年至少辦理 9 小時之校內衛生相關研習,研習議題可參考健康與體育領域能力指標中有關健康教育之項目(如附件)。
三、請各校需確定各健康相關授課教師達到每 2 學年 18 小時之研習時數。
(一)教授健康教育課程未滿 1 學期者不列入計算。
(二)教授健康教育課程未滿 1 學年者,須至少 6 小時研習時數。
(三)教授健康教育課程 1 學年以上,未滿 2 學年者,至少 12 小時研習時數。
(四)教授健康教育課程滿 2 學年以上者,至少 18 小時研習時數。
四、以上師資不包含短期代課教師、鐘點教師。
五、檢送健體領域能力指標(健康衛生相關部分)一覽表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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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