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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美娟 - 訓育組長 | 2015-01-26 | 人氣:437

臺灣省政府表揚本省優秀學生及傑出優秀青年

試行要點

一、 宗旨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省優秀學生及傑出優秀青年努力學習,樂觀進取,奮發向上,彰顯本府重視學校、社會教育及對五育均衡發展優秀學生和傑出優秀青年之鼓勵與肯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表揚對象:

(一)設籍或就讀於本省各縣(市)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之優秀學生。

(二)設籍於本省各縣(市)之傑出優秀青年。(年滿 18 歲至 35 歲)

三、 推薦條件:

(一)參加國內外各項競賽,成績表現優異者。

(二)品學兼優、五育均衡發展,具有優良事蹟者。

(三)家境清寒或身心障礙,於逆境中仍能奮發向上、熱心公益,足為楷模者。

(四)特殊才藝或工藝創意研發,具有優良貢獻者。

(五)熱心公益,對教育、文化推廣,經濟建設、觀光發展、社會服務等,有具體績效及貢獻者。

(六)各項技藝表現具專業、創新發明或其他領域具有特殊才能者。

(七)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四、 推薦方式

(一) 符合條件之優秀學生由各級學校推薦。

(二) 傑出優秀青年由本省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已立案之縣市以上公益社團推薦。

依式填妥推薦表(如附件)後,函送本府辦理。

五、 表揚方式:被推薦者經本府審查通過,由本府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六、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自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試辦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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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