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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將屆,為落實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之原則 按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業於本( 111 )年 8 月 18 日發布旨揭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公告,並將於同年月 29 日至 9 月 2 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同年 11 月 26 日併憲 法修正案之複決案辦理投票,請各機關學校人員於公職人 員選舉及公民投票辦理期間,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