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通知 111.8.22
一、 111 學年第 1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作業,請符合申請同仁於111 年9月 12 日(星期一)前繳交申請表件。
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請附「戶口名簿」確認親子關係
(二)申請文件: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簽名;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三)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
(四)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五)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 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六)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七)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八)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九)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二、規定:「申請期限:當學年上學期於 10 月 25 日前、下學期於 4 月 10 日前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惟為配合縣府期程請於 9 月 12 日前申請完成,倘若因註冊情形較晚未及於期限內申請者,請務必提前告知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