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消息
茲以 111 年 2 月 10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業 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 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 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 件者,得自 111 年 2 月 10 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 職停薪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