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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純枝 - 人事主任 | 2021-08-30 | 人氣:345

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請附「戶口名簿」確認親子關係

(二)申請文件: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應簽名」;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三)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

(四)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五)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 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六)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七)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八)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九)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二、規定:「申請期限:當學年上學期於 10 月 25 日前、下學期於 4 月 10 日前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惟為配合縣府期程請於 9/14 日前申請完成,倘若因註冊情形較晚未及於期限內申請者,請務必提前告知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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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_1040226_12年國教免學費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彙整表(103.09.07)_15_1060628.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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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子女教育補助110度第1學期申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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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附表9-子女教育補助表_15_107111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