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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主任 | 2020-02-21 | 人氣:400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2 月 4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90011636 號函及本府 108 年 7 月 15 日府教學字第 1080214636 號函(諒達)辦理。
二、教育部 109 年 2 月 2 日宣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延後至 109 年 2 月 25 日開學,休業式延後至 109 年 7 月 14 日辦理,爰修正本縣 108 學年度未兼行政職務代理教師聘期為「自開學前 1 週至次年 7 月 14 日期間內依實際到職日及學校實際需求訂定(惟代理原因消失即應終止聘約)」,餘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及再聘且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則維持原聘期。
三、代理教師聘期延長所衍生之費用,由各校 109 年度用人費用項下支應,如有不敷支應之情事,再依程序動支「各類員工待遇準備」,併入 109 年度決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