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借教師之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限: 107 學年之商借期限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7 月 31 日止。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教署臺北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48-1 號)。
(四) 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學前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倘貴校所屬教師有意願商借至教育部國教署辦理相關業務,請擇優推薦,並請教師於 107 年 4 月 7 日(星期六)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至 e-j172@mail.k12ea.gov.tw ,教育部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