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修正臚列如下:
(一) 國中小校長及主任候聘人員複選方式之筆試與口試調整為 2 天進行,第一天進行筆試,第二天進行口試,口試錄取人數依核定名額採 3 倍錄取參加。
(二) 國小主任薦送甄選組取消初選積分門檻,初選錄取比照國中主任,即「積分審查錄取名額應依甄選核定名額採倍數列冊」。
(三) 國中小校長及主任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特殊加分─其他」之「持有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初階證書者,給 0.25 分;持有進階證書者,給 0.5 分」,修正為「持有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初階證書者、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初階專業回饋人員證書者,給 0.25 分;持有進階證書者、進階專業回饋人員證書者,給 0.5 分」。
(四) 國中主任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學歷」,修正如下:
1、 獲有博士、教育學碩士學位者, 30 分。
2、 獲有碩士學位者, 29 分。
3、 進修大學研究所 40 學分班結業持有證明者, 27 分。
4、 獲有學士學位者, 26 分。
5、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合格證書者, 2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