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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主任 | 2016-11-25 | 人氣:554
旨揭修正臚列如下:  
(一)  國小主任薦送甄選組取消筆試,其成績採計及推薦程序比照國中主任薦送甄選,初選積分門檻仍為 72 分:  
1、  成績採計:積分占總成績 65%、口試占總成績 35%。  
2、  推薦程序:由學校人事主管協助審核,合格者由校長遴定推薦人選,每校得推薦 1 人,普通班 48 班(含)以上之學校得推薦 2 人。  
(二)  國小校長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服務成績」積分上限調整為 27 分,初選積分門檻仍為 84 分。  
(三)  國小校長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服務成績─特殊事蹟」之「課餘參與社區服務並持有證明者」及「本縣兼任輔導員、調府教師」,移至「特殊加分─其他」項下。  
(四)  國小主任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服務成績─特殊事蹟」之「課餘時間參與社區服務並持有證明者」及「九年一貫課程兼任輔導員、參加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研究發展小組」,移至「特殊加分─其他」項下。  
(五)  國中小校長、主任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之積分審查原則,新增「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其他考試)及格取得證書者、普等考試(相當普等考試之其他考試)及格取得證書者,但不含專技人員高普考試及格者」。  
(六)  國中校長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服務成績─獎懲」,修正如下:  
1、  「獲行政院及省模範公務人獎勵或教育廳特殊優良教師或 90 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 1 次給 3 分」,修正為「獲行政院及省模範公務人員獎勵或教育廳特殊優良教師或 90 至 98 年度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或 99 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金質獎者, 1 次給 3 分」。  
2、  新增「99 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銀質獎者, 1 次給 2 分」及「89 年度以前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或 99 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銅質獎者, 1 次給 1 分」。  
(七)  國中主任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特殊加分─特殊事蹟」,修正如下:  
1、  「經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或 90 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 3 分」,修正為「經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或 90 至 98 年度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或 99 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金質獎者, 1 次給 3 分」。  
2、  「經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之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89 年度前), 1 分」,修正為「89 年度以前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或 99 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銅質獎者, 1 次給 1 分」。  
3、  新增「99 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銀質獎者, 1 次給 2 分」。  
(八)  國小校長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服務成績─特殊事蹟」,修正如下:  
1、  「經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或 90 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 3 分」,修正為「經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 90 至 98 年度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或 99 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金質獎, 3 分」。  
2、  「89 年度前(含)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 1 分」,修正為「89 年度以前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或 99 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銅質獎, 1 分」。  
3、  新增「99 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銀質獎, 2 分」。  
(九)  國小主任候聘人員甄選申請積分表「服務成績─特殊事蹟」,修正如下:  
1、  「經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或 90 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 3 分」,修正為「經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 90 至 98 年度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或 99 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金質獎, 3 分」。  
2、  「89 年度前(含)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 1 分」,修正為「89 年度以前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或 99 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銅質獎, 1 分」。  
3、  新增「99 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銀質獎, 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