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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季蓁 - 輔導主任 | 2015-09-15 | 人氣:704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9-1 條第 1項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結合幸福家園關懷中心-1957專線作為彰化縣社會救助通報窗口。

二、附件:「彰化縣幸福家園關懷中心通報表」,請本校老師依班級學生實際需求自行下載通報表填寫並交至輔導室彙整,以便後續轉介作業。

三、相關宣導,請見其他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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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57-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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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57-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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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957-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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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957通報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