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4 月 1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031976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前於 109 年 9 月 10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90119507 號函,審酌各地方政府採認閩南語能力認證之實務情形,修訂採認閩南語能力認證條件,係包括(一)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閩南語能力證明,(二)其他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 Learning,teaching,assessment ,以下簡稱 CEFR)之閩南語認證考試有效合格證書,並於 110 年 11 月 11 日以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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