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4 月 1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031976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前於 109 年 9 月 10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90119507 號函,審酌各地方政府採認閩南語能力認證之實務情形,修訂採認閩南語能力認證條件,係包括(一)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閩南語能力證明,(二)其他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 Learning,teaching,assessment ,以下簡稱 CEFR)之閩南語認證考試有效合格證書,並於 110 年 11 月 11 日以臺教師(二)字第 1100139149A 號令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
三、復查國立成功大學臺灣語文測驗中心所辦「全民台語認證」已於官網依 CEFR 架構公告分級對照標準表及相關研究報告。其「全民台語認證」考試係於 98 年開始辦理,並於 99 年公告 98 年考試採認 CEFR 架構,爰以前所核發之證書亦受追溯採認。
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已向國立成功大學取得 110 年通過認證名單,並自 110 年後每年介接資料至人力資源網,惟考量先前(109 年前)成大並未獲報名者授權,爰 109 年以前之認證名單,請各校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3 月 3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028187 號函(本府 111 年 3 月 4 日府教學字第 1110079260 號函)於 4 月 15 日前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人力資源網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