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家長及老師注意其畢業條件,適時依學生之學習狀況,引進資源,提供學生預警、輔導、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協助學生學習期間(國中三年、國小六年)之表現能達到畢業證書核之標準。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1 條規定: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公文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