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 月 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185045 號函及駐新加坡代表處經濟組 112 年 12 月 20 日星經字第 1120120042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該組函文說明,新加坡衛生部與其他政府單位已強化境內電子煙管理措施,包括於海陸空關卡加強檢查,強化網路銷售、廣告之監測與取締,並於公共場所加強取締使用、 擁有電子煙者。
三、另我國「菸害防制法」自 112 年 3 月 22 日修正施行,已將電子煙歸類於類菸品全面禁止、將加熱菸列為指定菸品加強管制,並依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未經衛生福利部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另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資料顯示,截至 112 年 12 月 11 日止尚無指定菸品通過 審查。
四、因寒假將屆且連假期間旅遊頻繁,請貴校適時提醒教職員工生如前往新加坡,應遵循當地之電子煙管制法令,並廣為宣導出國返臺時,勿將類菸品、指定菸品攜帶入境,以 符「菸害防制法」規範。
五、有關類菸品、指定菸品之危害資訊及衛教資源,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置之「大口呼吸無菸空氣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專區(網址: 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 ),以及「健康九九」網站 ( https://gov.tw/qs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