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請導師注意!
1.申請期限 12/16(五)截止。後續期程需請總務處辦理招標事宜。
2.依公文規定--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則應提出家庭訪視紀錄表。
3.請導師協助認定學生資格及弱勢學生午餐需求,避免資源浪費。
4.「幸福餐券」申請表及家庭訪視紀錄表,請至學務處衛生組(一至四年級)及學年主任(五.六年級)拿取。
公文相關重要訊息摘要
主旨: |
為落實照顧經濟弱勢學生,有關補助 106年度寒假經濟弱勢學生午餐「幸福餐券」經費暨早晚餐協助措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二、 |
辦理期限:如下,共計 22日 |
(一) |
寒假: 106年 1月 20 日至 106 年 2 月 5 日(合計 17 天)。 |
(二) |
全中運: 106年 4月 21 日至 106 年 4 月 27 日止(合計 5 天)。 |
三、 |
補助對象: |
(一) |
設籍本縣並領有證明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含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殘、身障)等經濟弱勢國中小學生。 |
(二) |
資格認定應提具相關證明並採從嚴認定,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無相關證明者,則應提出家庭訪視證明。 |
四、 |
午餐「幸福餐券」經費每人每餐新臺幣 50元整為上限,相關申請流程如下: |
七、 |
本案經費係經常門費用,不得與原住民教育法第 12條規定、其他民間團體、政府機關等重複補助,經查重複者應予繳回並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如同時有 2 個以上單位提供午餐補助,不得將多的補助改列其他時段用餐,因其仍屬重複補助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