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 109 年 12 月 18 日院臺護長字第 1090201804A 號函辦理。
二、為利旨揭事宜,爰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請各公務機關於 110 年底前完成汰換所使用或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硬體、軟體及服務)作業,並配合擴大盤點,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請於 110 年 1 月 4 日至 15 日至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資通安全作業管考系統(https://spm.nat.gov.tw/)「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填報相關資料,填報格式及範例詳如附件。
(二)本次盤點範圍為全機關(非機關內部之資訊單位或特定單位),其中「大陸廠牌認定方式」及「資通訊產品定義」,說明如下:
1、大陸廠牌認定方式:由填報機關「從嚴認定」,所有屬大陸廠牌者,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渠等產品均須納入填報範圍。
2、資通訊產品定義: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用詞定義,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等項,另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如無人機、網路攝影機、印表機等。
3、如各機關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汰換作業或有窒礙難行之處,須填報正當理由,後續由行政院協助評估其妥適性或其他可行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