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107 年 6 月 15 日藝視字第 1070001957 號函辦理。
二、旨揭實施要點,異動情形說明如下:
(一)增訂指導教師與參賽學生罰則,請恪遵作品原創性與獨特性。
(二)國小各組(除書法類)參賽作品須為學校課程學習及創作之作品。
(三)高中職組(除書法類)均須另附 100~200 字作品說明。
(四)報名表須參賽者及指導老師(無則免填)親自簽名,以示負責。
(五)指導教師限就學學校老師(含有合格教師證之代課、代理教師)。
三、本縣 107 學年度學生美術比賽書法類將參照前開實施要點規定,先辦理初賽徵件,預計評選各組 12 名參與本府辦理之現場書寫決賽,並依現場書寫作品水準評定名次或佳作,每組擇最優 6 件作品代表本縣參加 107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四、旨揭要點可逕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 http://www.arte.gov.tw/)最新公告,或臺灣藝術教育網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專網「比賽實施要點」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