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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學組長 | 2014-10-04 | 人氣:471
第 9 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
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
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
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擬訂及推動之參據,並於每學年結束後二
個月內連同補救教學實施成效報教育部備查。
第 11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
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
    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
    ,均達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
用之。
名  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