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 6 條第 4 款規定: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九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二、請貴校特教助理員尚未受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者,務請參訓,(是項人員可於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https://special.moe.gov.tw/→研習報名→查詢個人研習紀錄,查閱是否已完訓)。
三、研習全程參訓且通過評量者,本府核發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職前訓練證書乙紙,惟課程若有缺席者,本府不再行辦理相關補訓課程,研習時數會依所參與課程覈實核予。
四、另,爰本府本(108)學年度無另行辦理在職訓練研習課程,本縣學校現行雇有特教助理員可擇 1 至 2 天研習課程參訓,本府同意此亦同為在職訓練時數。
五、本府日後核定學校特教助理員應優先雇用領有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職前訓練之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