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民國第 21 屆『志願服務獎章』頒授要點」中有關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係自 90 年 1 月 22 日(「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起算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並僅限於候選人在推薦單位之服務年資及時數,頒授對象及頒授標準請參閱頒授要點。
二、推薦日期自 111 年 3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推薦表一律請以電腦 WORD 標楷體 14 字型、固定行高 20pt ,橫書繕打一式 10 份(正本 1 份、影本 9 份,請自行影印),連同候選人相關資料 1 份(按頒授要點第九項第一點規定依序檢齊,免備函)一併掛號寄送: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1 段 140 號 11 樓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
三、推薦表及影印表文件一律請用 A4 規格紙張雙面影印,以期文件整齊(所送資料概不退還,請自行留底);另為資料整理方便,所送推薦表一式 10 份及相關文件 1 份請依序檢齊用長尾夾夾牢即可,切勿使用資料簿或資料(透明)夾。
四、有關旨揭獎勵推薦文件涉及候選人個人資料部分,務必請各單位徵得候選人本人之同意,方得予以推薦。
六、第 21 屆「志願服務獎章」頒授要點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