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 106 學年度起,擔任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應具有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再依「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說明之第 4 、 6 點略以:現職國民小學教師,自 97 學年度起曾受聘為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或輔導主任、輔導組長年資達 3 年(含)以上(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 3 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且為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雙主修)或持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者,可免修習本專門課程學分,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現職國民小學教師係指現職國民小學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之申請期限至 105 學年度( 106 年 7 月 31 日止)止。
二、 103 年 8 月 1 日起初聘之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或持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而且擔任學校輔導工作之現職國民小學教師,已具備相當之理論與實務專業,因年資適逢申請期限,故教育部同意比照「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說明之第 4 、 6 點,得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三、承上,縣府將於 106 年 6 月函知各校符合本案資格需加註輔導專長之教師依限提出申請,有意申請加註輔導專長之教師,請先備妥相關資料,待縣府來文後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