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107 年全國孝行獎活動實施計畫,歡迎向本校輔導室(8221812*805)推薦有符合選拔標準者。
一、目的:
為推廣孝行觀念,獎勵孝行楷模,發掘感動人心的孝行事蹟,鼓勵民眾見賢思齊,於生活中具體展現慈孝行動,營造溫馨、和樂家庭,增進社會祥和。
二、主辦單位:內政部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團法人弘道老人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福智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積電慈善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老人福祉協會、社團法人中國家庭教育協進會、中華民國表揚好人好事運動協會、財團法人吳尊賢文教公益基金會、松山慈惠堂
四、辦理方式:
(一)選拔孝行楷模:孝行楷模每人致贈獎座1座及獎金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如為低收入戶或經相關單位證明為家境清寒,經審議通過者,另致贈孝行獎助金3萬元,最高可獲得8萬元。
(二)舉辦表揚典禮:以隆重溫馨的典禮,邀請孝行楷模及其家屬,共享光榮的時刻;並力邀企業共襄盛舉、贊助活動。
(三)宣傳推廣孝行:
1.運用內政部網站(活動訊息)及部長電子信箱、警察廣播電臺、行政院各單位Led電子字幕機,宣傳孝行楷模選拔訊息,並於內政部網站提供報名表電子檔以供下載,並請協辦單位協助運用網站、社群網站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群組宣傳周知。
2.由內政部結合企業、民間團體與地方政府,善用孝行小故事呈現當代孝道精神,結合相關家庭節日(母親節、父親節、祖父母節),規劃製作以溫馨、關懷家人為題材之短片,共同推廣孝行,鼓勵民眾及時行孝。
3.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搭配家庭節日之活動,公開表揚孝行楷模,以持續推廣民眾力行孝親,共築和樂家庭。
4.請協辦單位(企業或民間團體)辦理相關孝行推廣活動,提供活動訊息、影音資料予內政部彙整,經審核後,於內政部網站或活動露出,形成帶狀行銷,以期擴大社會參與及影響力。
五、選拔孝行楷模(選拔流程參閱附表1)
(一)選拔名額及初選名額:
1.選拔名額:最多選出30名為原則。
2.初選名額:直轄市、縣市總人口數100萬以下人者,1名;100萬~170萬人者,2名;總人口數170萬~240萬人者,3名;總人口數240萬~310萬, 4名;總人口數310萬以上,5人。(附表2)
(二)選拔標準:被推薦人長期實踐孝行,有下列具體孝行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足堪他人表率者:
1.謹身節用,盡力侍奉父母、尊親屬,家庭和樂。
2.克盡孝道,樂觀曠達,協助長照高風險失能家屬,重新恢復生活能力。
3.其他對待尊長行為,符合孝道精神之特殊事蹟,足以導引人心,見賢思齊者。
(三)被推薦人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3年內無不良紀錄者。但曾獲本獎項或同一家庭成員曾獲本獎項者或5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不得再參與選拔。
(四)推薦單位及送審資料:
1. 以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或團體為推薦單位,也歡迎村(里)長、民眾踴躍向公所推薦。
2.推薦單位應檢附推薦書、孝行事蹟照等相關書表,加蓋推薦單位印信及相關簽章,函送孝行事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報名截止日期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不同,請逕洽孝行事蹟所在地的地方政府。)
(五)選拔方式:分初選及複選2階段辦理
1.初選:
(1)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選。
(2)初選單位應組成審查工作小組,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由初選單位訂定之。
(3)審查工作小組確實查訪瞭解受推薦者平時表現及生活狀況,確認受推薦者是否符合本計畫第五點第二款所定選拔標準、作成紀錄,填寫實地訪查表。
(4)提報初選名單時,應依序檢附下列文件:
A.初選意見表(附表3)
B.推薦書、孝行事蹟照、影音檔及相關佐證資料(同意書、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印、(中)低收入戶或清寒證明)(附表4)
C.實地訪查表(附表5)
(5)請於107年3月31日前函送內政部辦理複選作業。相關文件電子檔,並請寄送本案承辦人電子信箱。
2.複選:
(1)由內政部邀集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複選委員會,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並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席說明。
(2)複選委員會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初選名單,於107年5月31日前審定得獎人。
六、舉辦表揚典禮:
(一)時間:暫訂107年7月13日(星期五)
(二)地點:臺南市(詳細地點另行通知)
(三)主席:內政部部長
(四)表揚大會:邀請孝行楷模及家屬參加,併同邀請推薦人、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陪同,並廣邀認同孝行推廣之社會企業、民間團體及政府機關,共襄盛舉。
(五)午宴及參訪:表揚典禮後,安排午宴及參訪行程。
七、經費:本計畫經費由內政部相關業務費及獎補助費項下支應,並依例函請相關協辦單位分攤部分經費。
八、其他:
(一)孝行楷模之受推薦人,參加複選而未獲獎者,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另予表揚。
(二)孝行楷模為低收入戶或家境清寒者,請衛生福利部或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持續予以關懷與協助。
(三)用心發掘孝行事蹟之訪查員,由內政部組成之複選委員會選拔績優者,於表揚典禮予以表揚,至多選出前5名勝出者。邀請參加孝行獎表揚典禮及參訪活動,並贈紀念品予以獎勵。
(四)熱心推薦孝行楷模之推薦人,由內政部致贈感謝狀,並邀請參加孝行獎表揚典禮及參訪活動。
(五)辦理是項業務人員積極盡責者,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獎勵。
(六)推薦書、訪查表格式如附件,各推薦單位得自行繕印,或至民政司網站便民服務下載專區(禮制行政)下載,網址:https://www.moi.gov.tw/dca/03download_001.aspx?sn=09&pag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