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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 林君穗 - 護理師 | 2023-05-12 | 人氣:453
主旨:有關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隔離治療相關
費用支付對象一事,請貴署惠予協助轉知醫療院所依循辦
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 COVID-19 確診者隔離治療費用支付對象,本中心前以
111 年 12 月 28 日肺中指字第 1113700637 號函(諒達)知貴
署,自本( 112 )年 1 月 1 日起,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
士在臺期間確診,其隔離治療期間相關費用由個案自行負
擔。
二、本中心業奉准將於本年 5 月 1 日解編, COVID-19 同日調整為
第 4 類傳染病,符合病例定義之 COVID-19 確診者,其隔離治
療費用之支付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44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經主
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含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
士),其相關費用均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預算支
應,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依據「衛生福利部法定傳染病醫
療服務費用支付作業規範」辦理。爰前揭函示自本年 5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本中心原訂定之「COVID-19(武漢肺炎)個
案隔離治療、檢驗等相關費用支付原則」亦一併停止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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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470000A_1120180679_prin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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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76470000A_1120180679_ATTACH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