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前以 111 年 7 月 13 日府教體字第 1110267032 號函諒達。
二、「彰化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已於 111 年 7 月 7 日正式施行,請學校協助宣導重點:
(一)禁菸場所禁止使用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
(二)未滿 18 歲者不得使用煙品或持有電子煙、與電子煙相關器物及加熱式菸品。
(三)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電子煙、與電子煙相關器物及加熱式菸品予未滿 18 歲者。
(四)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使用煙品。
三、學校如有查獲學生於校園內吸食/持有菸品(電子煙),應檢附學生自白書或蒐證影像資料,學生如未滿 18 歲自白書上應有監護人簽名,以正式公文移衛生局辦理,並副知本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