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正「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因應 COVID-19 疫情之應變處置建議」(附件),請貴校轉知所屬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 111 年 8 月 30 日府授衛疾字第 1110329538 號函辦理。
二、 近期國內 COVID-19 疫情雖呈緩降趨勢,惟國際疫情顯示 SARS-COV-2 病毒可持續發生變異且造成長期傳播,為因應 COVID-19 持續廣泛性社區流行並兼顧防疫、經濟及社會運作,維持國內防疫量能及有效管控風險,爰修訂旨揭處置建議。
三、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簡化參之三有關高感染風險者之處置建議,並分為「已完成 COVID-19 疫苗追加劑」及「未完成 COVID-19 疫苗追加劑」兩種情境。
(二) 針對未完成 COVID-19 疫苗追加劑之高感染風險者,取消自我隔離及居家辦公 3 天之建議,另篩檢頻率由原 1-2 天調整為每 2-3 天上班前執行至接觸最後一名確診者後 7 日為止。
(三) 調整高感染風險者有症狀時之篩檢方式為快速抗原或家用核酸試劑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