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109 年 6 月 18 日藝演字第 1090001794 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實施要點同時公告於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網站(http://web.arte.gov.tw/country/)。 |
三、 | 「109 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修正重點如下,請參賽人員(隊伍)務必詳閱: |
(一) | 修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參賽資格。 |
(二) | 增加指定曲之扣分規定。 |
(三) | 修正連續兩年(106 、 107 學年度)獲得全國賽同類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惟自選曲如已連續兩年獲得特優,應另擇新自選曲參賽。請於決賽報名時間內完成系統報名後,依初賽主辦單位規定繳交報名表,並提供兩年特優證明文件。 |
(四) | 修正獎勵標準:依照平均分數之高低分別公布等第,不公布分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