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04 年 11月 6 日衛部救字第 1041363106 號函辦理。
二、據媒體報導爾來時有學生或學生社團以從事社會公益之名,而以街頭表演、募款箱、行腳勸募、義賣...等方式,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行為恐已涉本條例之相關規定,爰請貴校於適當場合進行相關法令宣導,俾使其人員能知法守法。
三、本條例第 3 條規定:「...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又本條例第 5 條:「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1.公立學校。 2.行政法人。 3.公益性社團法人。 4.財團法人」。學生或學生社團因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含私校)之名,依本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後始得為之,或結合已取得許可字號之勸募團體共同關懷社會志業,以玆適法。
四、有關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請逕上衛生福利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http://sasw.mohw.gov.tw/app39/)或全國法規資料庫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