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12 月 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169426 號函辦理。 |
二、 | 「菸害防制法」已自本年 3 月 22 日起修正施行,依該法第 15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電子煙),亦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
三、 | 近年疑有業者使用多元行銷手法向學生促銷類菸品,例如以傳銷方式鼓勵未成年者介紹買家、鎖定未成年學生加入社群等。為保障學生與教職員工健康,請依「菸害防制法」之相關規定,以及教育部修訂之「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所列建議做法,持續落實防制作為,例如: |
(一) | 研訂宣導方式與管道,向學生及所屬人員加強宣導「菸害防制法」所訂類菸品管制規範,並可考量將類菸品之外型辨識納入未成年學生家長之宣導事項。 |
(二) | 透過巡查、提供師生反映管道等方式,維護校園無菸環境,如發現有學生使用類菸品等情,除依校內規範實施戒菸諮商輔導與轉介外,建請將學生取得類菸品之來源資訊送交本縣衛生局查處。 |
四、 | 有關類菸品之危害資訊及衛教資源,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置之「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專區(網址: 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 ),以及「健康九九」網站( https://gov.tw/qs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