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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12 月 28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090164314A 號函及本府 108 年 10 月 30 日府教特字第 1080384027 號函(諒達)辦理。
二、基於遊戲用槍購得容易,若使用不當易造成傷害,為維護學生安全及避免學生因使用遊戲用槍不當造成傷害,請加強安全宣導。